问题 | 延期交房多久过退房时效期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如期交付房产,且在接到交房通知书后的三个月内仍然无法按时交房,则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房。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所规定的且适用于所有房地产交易中的普遍规则。本条款规定:“出卖方因拖延交付房屋或买方因拖欠购买款项而被多次催促,但在三个月内依然未能履行其义务的,撤销权持有者有权提出解除合同,除非买卖双方事先对此事项已有明确约定。”由于根据现行法律并无其他特殊规定,或者买卖双方并未就此问题进行特别约定,因此,在收到对方催告后,撤销权持有者享有三个月的合理期限来决定是否行使其权利。如果对方并未发出催告,那么撤销权持有者自知晓或应当知晓解除原因之日起一年之内都可行使该权利。若逾期不采取行动,则撤销权将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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