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房延期允许几次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倘若开发商未能按照既定日期交付房屋,通过向其发出书面通知督促后仍未如期履行义务,并且给出了相应的延期理由,那么在这一情况下,购买方可能无需行使解除购房协议的权利。尽管并非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是根据双方合约规定的任何豁免理由而造成的延误,然而,若这是在购买方所能接受的范围之内,譬如说开发商因资金问题而导致工程暂时停止,目前已经恢复施工等等,那么购买方可以考虑继续等待,同时要求开发商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作为补偿。然而,如果经过催促之后,开发商在合理期限内依然未能履行承诺,且未提供充分的解释或一味地推卸责任、逃避问题,那么购买方有权请求解除购房协议,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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