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海门购房定金给退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购买房产时确已缴纳订金,但退款事宜需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若购房者欲取回订金,通常情况下可在下列情况下向开发商提出退款请求:1.若开发商未获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即未满足商品房预售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此时与其签署的购房定金协议属无效协议。根据我国《民法典》关于无效合同处理准则的规定,无论双方签署的是《认购协议》还是是否就定金退还事宜达成共识,开发商均应无条件地将定金归还给购房者;2.若开发商虽未获取《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但有意隐瞒关键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声称已经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那么开发商需要为此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除了退还购房者的定金之外,还应当赔偿购房者因利息等资金损失以及其他相关财产损失产生的费用;3.若开发商符合商品房预售法定条件,成功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然而双方仅约定购房者如拒绝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则无权要求退还所交付定金,那么购房者可以以该条款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撤销该约定,进而要求开发商退还所支付的现金;4.若因开发商原因导致无法签订合同,则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相应的定金,但若系购房者自身原因,且开发商并未存在任何隐瞒或欺诈行为,购房者仅凭单方面意愿提出退定金请求,则需按照认购书中的退房相关约定支付违约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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