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州购房定金能不能退回来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定金是可退还的。具体而言,当出现如下几种情形时,当事人可要求对方返还所缴纳的定金:首先,若收取定金的一方违反了约定事项,那么其需向对方赔偿双倍于定金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其次,如果买卖双方经过协商决定解除原有的租约或购买协议,那么收取定金的一方应当将之前所收取的定金悉数归还给对方;再者,如果作为受让人的一方并未取得相关商品的所有权或者并不具备销售该商品的合法资质,从而导致最终未能签署有效的购销合同,使得交易无法实现,那么受让人就应将定金如数退还给对方;此外,如果受让人存在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使债务人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之签订了定金合同,那么债务人有权要求撤销该份合同并收回已缴纳的定金;另外,如果双方在合同条款的商讨过程中始终无法达成共识,也会导致定金无法退还;最后,即使买卖双方均无过错,但由于受到客观环境因素的制约,导致买卖合同未能顺利成立,在此种情况下,定金同样应当予以退还。例如,开发商所出售的房屋尚未获得产权证书,却与客户签订了购房合同,且客户已经支付了定金,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便属无效,开发商须将定金全额退还给客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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