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通州购房定金怎么退款的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购房定金的退还问题,虽然已缴纳的定金原则上是可以进行退换的,但如果购房者有意取回这部分款项,便需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基本要件。具体而言:第一,源于购房者自身原因无法达成预定销售合同签署的,其无权主张退还原先交纳的定金;第二,对于房地产开发商方面而言,如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利润而选择与其他公司或者个人达成预定销售合同;或者在尚未获得预定销售许可证书之际,便与购房者商议并签订预定销售合同;再或是没有及时告知购房者在支付定金钱,该商品房已经处于查封、抵押等实际状况之下,此时均应视作违约行为,开发商需要向购房者支付双倍定金作为赔偿;第三,若非出于开发商和购房者主观故意或过失等因素导致未能顺利完成预定销售合同签署的,例如双方在预定销售合同的关键条款上无法达成共识,或者遭遇了不可抗力等突发事件,从而使得预定销售合同最终未能得以签署,那么开发商应该将定金全额退还给购房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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