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界定开发商延期交房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延期交房的界定问题,我们认为超过预定交房日期仍未进行交付的行为即可视为延期交房。其可能存在两种类型:一种为正常延期交房,这种情况主要由施工进度延迟或相关政府手续办理延迟、市政配套设施迟滞等因素导致;另一种则是非正常延期交房,其原因往往涉及到出卖方的资金状况不足以支持建设,亦或是相关政府手续存在违法违规现象。在此情况下,如果购房者在收到逾期交房通知之后,给予出卖人适当的催告期限但依然未能实现房屋交付,那么他们有权根据法律规定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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