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房定金一周内可退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房款定金是否能够退还这一问题,需依据具体情形来进行判定。首先,若购房者未能按照认购书中所载明的期限及地点前往签订合约,抑或是购房者在正式签署合同时修改了认购书中已明确的诸如房价、面积以及户型等重要条款,以至于无法完成签约事宜,那么此举便会被视为违约行径,其所缴纳的定金将无法予以退还。其次,倘若开发商在认购意向书规定的期限内将购房者已经认购的房产转售给其他第三方,从而导致无法正式签署合约,那么开发商应该以两倍的金额返还购房者的定金。再者,如果是因为开发商本身未获得相关商品房销售的合法资质证书,或者是由于开发商自身的原因导致双方无法签署正式合同,甚至因此使得合同无效,那么开发商就有义务返还购房者的定金,并且赔偿购房者的经济损失。此外,如果只是因为双方对于正式合同、相关补充协议中的内容无法达成共识,且这些内容与认购意向书无关,进而导致签约失败,那么双方均不构成违约行为,开发商应全额返还购房者的定金。最后,如果认购意向书中关于房价、面积以及户型等关键条款未作明确约定或约定模糊不清,而双方又无法在此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导致正式合同无法顺利签署,那么开发商也应返还购房者的定金。总而言之,因非双方当事人责任所导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情况下,卖方有义务将定金返还买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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