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番禺房地产纠纷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在购房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房产纠纷,我们可以采取各种有效途径来予以妥善解决,这些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常见方式:(1)协商处理。协商处理即为购销双方当事人在充分了解事实真相与各自权益的基础上,达成彼此认可的解决方案;(2)调解处理。调解处理则是在无法通过平等协商方式解决购房纠纷时,由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在房地产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或其他相关组织的协助下,通过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引导双方当事人依据相关的商品房销售法律法规,互相体谅,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从而使得购房纠纷得以迅速化解的一种方式;(3)仲裁处理。仲裁处理,也被称为公断,是指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买卖双方达成共识,自愿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4)行政处理。购房纠纷的行政处理,是指在经过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及相关部门的调解无果,或者虽已达成协议但当事人事后反悔的情况下,或者购房纠纷当事人直接向行政部门投诉,由该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纠纷进行依法处理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5)诉讼处理。购房纠纷的诉讼处理,是指在纠纷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共同参与下,由人民法院运用司法手段解决购房纠纷的一种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5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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