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期房合同是不是预售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尚未完成建筑施工的楼宇期房项目来说,签署的主要为预售合同。这种合同制度主要源自于期房自身的特殊性质,尚未完工,因此为了保障购房者及开发商的合法权益,必须通过预售合同来达成约定。所谓“商品房预售合同”,即是指商品房预售方与预购方之间通过协商,约定预售方在约定的期限内将已经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至预购方手中,而预购方则需向预售方支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同时按照约定的日期接收商品房的书面协议。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通常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就是出卖方)将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公众进行销售,并将房屋所有权转移至购买者手中,购买者则需要支付相应的价款。这是商品房交易过程中最关键、最重要的凭证之一,也是明确开发商与消费者各自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最后,关于“商品房预售”,其含义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六条【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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