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住房预售合同共几份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份完整的房屋预售合同通常包括五个部分,其中一份由消费者自行保存,一份被保留于公司档案之中,一份交由房地产管理局进行备案,一份则被银行保管用于贷款事宜,而最后一份则会在支付契税之时被留存。对于选择全额付款或者分期付款的消费者来说,预售合同通常包括四份,其中一份同样由消费者自行保存,另外三份则分别被公司、房地产管理局以及支付机构所保留。
在正式签署购房合同之前,预售合同(即期房)和出售合同(即现房)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购房合同一般包含两种类型,商品预售契约(期房)和商品房买卖契约(现房)。在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时,消费者需要特别留意以下几点:首先,不要轻易地交付定金。建议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务必亲自前往相关楼盘的销售中心,核实开发企业是否已经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果该楼盘并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那么这就意味着它并不符合商品房预售的条件,消费者应该谨慎对待,避免贸然交付定金;其次,消费者还需认真审查有关房屋面积的约定条款。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商品房预售时,开发企业必须与购买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且,从签约之日起的30天内,开发企业必须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此外,房地产管理部门也将积极运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广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网上登记备案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也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但必须出具书面委托书。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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