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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延期交房可以多久办理房产证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关于房屋所有权凭证颁发时限,应当最晚于商品房正式投入使用之日的第90个自然日予以完成。但若存在特殊合约约定,我们将严格按照约定条款实施。具体细节如下阐述:首先,若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针对房屋所有权凭证颁发的时间作出了明确规定,则我们需按照此合同条款妥善处理相关事宜。通常来讲,在符合正常逻辑判断的前提下,合同约定的期限应在90天至180天之间,这都属于合理范围内;其次,若销售合同中并未就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那么我们将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预售商品房正式投入使用后的第90天起,必须启动房屋所有权凭证颁发的相关程序。若开发商未能在此期限前完成房屋所有权凭证的相关事宜,那么我们可以判定其已构成违约行为;最后,若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涉及的商品房已经建设完工并正式投入使用,那么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的第90天之后,我们也必须立即展开房屋所有权凭证颁发的相关工作。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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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6 17: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