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房定金交了就可以退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般来说,若买方决定放弃购买房产,则其支付的定金可能会予以退还,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情形都能获得退还。在某些情况下,定金有可能不予退还,例如,购房者在签署认购书之后却后悔自己的决定,或是在已支付款项后又以各种理由反悔,这种行为显然违反了购置协议的基本精神和运作目的,因此,按照相应的规定,定金便不会得到返还。此外,当消费者由于个人信用问题无法申请到足够的贷款时,同样无法取得之前支付的定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几种情况下的购房定金是可以考虑退还的:1.开发商未持有有效的销售许可证或权属证书,从而丧失了从事商品房零售业务的资格,进而使得购房合约无法最终达成;2.当开发商存在明显的欺诈行为,如卖方在承诺购买后立即将该房产转让给其他人;3.在合同条款方面无法达成共识。例如,卖方对于房屋的具体信息描述含糊不清,导致合同的关键条款无法明确界定,或者卖方擅自更改了认购书中关于房屋面积、价格等重要条款;4.买卖双方均无过失,但商品房买卖合同仍然未能顺利签订。例如,由于第三方因素或自然灾害的影响,导致该商品房项目无法正常施工或无法按照原计划进行建设等等。如果买方在预定的期限内将所选房屋转售给了其他第三方,导致开发商无法按照预定时间正式签订合同,那么,买方需要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如果双方仅仅因为正式合同以及相关补充协议无法达成一致,而与意向书的内容并无直接关联,那么双方均不构成违约行为,开发商应当将定金全额退还给买方。在选择购买的住房时,还需注意该房产是否已经设定抵押、查封等限制措施;同时,如果是通过房地产中介机构进行代理销售的,还应该了解该机构是否具备合法的房地产中介资质等相关信息。以上这些情况,您都可以登录当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官方网站进行详细查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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