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广告
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问题 |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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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每个部分的含义 1、国家批文:国药广审(视)第0000000000号、国药广审(声)第0000000000号、国药广审(文)第000000 2、地方批文:X药文审(视)第0000000000号、X药广审(声)第0000000000号、X药广审(文)第0000000000号。 在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格式中,文字部分的“X药”代表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国家级药品广告审查机关为“国药”,省级药品广告审查机关为“药”字之前加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如“沪药”、“鲁药”、“京药”,等等;数字部分的10位数,前6位代表审查批准的年份和月份,后4位代表审查批准的广告序号。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必须征得药品生产企业的同意。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办人代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办事宜。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程序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六条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必须征得药品生产企业的同意。 第七条 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第八条 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提交《药品广告审查表》(附表1),并附与发布内容相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药品广告申请的电子文件,同时提交以下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该品种药品广告的申请: 第十条 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收到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要求的,发给《药品广告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一条 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依法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药品广告,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对审查不合格的药品广告,应当作出不予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 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和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的(以下简称异地发布药品广告),在发布前应当到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办理备案。 第十三条 异地发布药品广告备案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第十四条 对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提出的异地发布药品广告备案申请,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备案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给予备案,在《药品广告审查表》上签注“已备案”,加盖药品广告审查专用章,并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 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3、《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4、《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27号令) 5、《药品广告审查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7号令) 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文件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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