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判决前有没有房产纠纷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常见的房地产纠纷类别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房屋产权瑕疵争议;2.由卖方无权处分行为引起的纠纷;3.买方因未能具备购买房屋所需资格而产生的纷争;4.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因无法顺利进行按揭贷款手续所引发的争议;5.针对房屋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6.由于房屋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而导致的纠纷;7.定金纠纷;8.阴阳合同纠纷。法院将依据各类纠纷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依法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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