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老人自称房产纠纷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那些老年人唯一拥有的住宅,我国法律严正声明,在此类情形下,不能实施强制执行措施。一旦有明确的执行依据显示需要被执行人向他人移交居住用房,从发布执行通知之日开始计算,应预先留给被执行人3个月的宽限期。如果在此期间内,被执行人主张此房产乃其个人及其抚养家人维持生计所必需的最基本生活资产进而进行反驳,人民法院将不受理此类抗辩。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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