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法律百科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法律问题:

 

问题 怎样起诉购房定金合同纠纷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因出卖方的原因使得有效合同的执行无法进行下去时,出卖方应当承担起退还已交付的定金以及赔偿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的义务。若出卖方拒绝退还所接受的定金,那么,当事人则有权依据相关法律程序,在位于出卖方所在地理区域内的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此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的第四条规定,当出卖方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方收取定金,以此作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时,如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而未能成功签订该合同,应依照法律对于定金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若由于非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顺利签订,出卖方应当将所收到的定金全额返还给买方。此外,根据该司法解释的第二十三条规定,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买方需以担保贷款的方式支付房款,但由于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未能成功签订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进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那么,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解除该合同并赔偿相应的损失。同样地,若由于非当事人双方的原因未能成功签订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进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当事人也有权要求解除该合同,此时,出卖方应当将其所收到的购房款本金及利息或定金全额返还给买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随便看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

 

Copyright © 2002-2024 lawask.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11 23:0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