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太原开发商延期交房找哪里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开发商未能按照事先协商之期限交付所购买房屋,可向国家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以谋求妥善处理办法。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全国房地产市场的执法机构,依法享有对房地产行业实施全面监管及规范管理之职责。在此种特殊情形之下,业主有权向开发商发出正式的催告通知,督促其尽快履行交房义务,同时承担因延迟交付而导致的额外经济损失赔偿责任。若在收到催告通知之后的三个月之内,开发商仍然无法按期完成交房工作,并且不能够提供合理合法的解释与理由,那么业主将有权依据合同条款,行使法定解除权,要求开发商全额退回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包括相关利息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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