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延期交房通过什么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房地产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屋,购房者可向其发出书面催收函,明确指出与房地产开发商所订立之合同的最后履约期限,并敦促其尽快完成此份合同的履行;在经过连续三个月的催告后,购房者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解除与房地产开发商所签订之合同,同时,房地产开发商需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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