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房后如何退房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在买家向开放商正式发出书面退房通知书之后;
2.自买方向开放商提出其欲解除房屋购买协议之请求之日起,在不超过15个自然日之内,开放商应按规定全额退还已由买方支付且尚未扣减之所有购房款项,同时,开放商还需承担并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及文件,以确保买家能够顺利解除或终止与贷款银行之间的购房借款服务协议; 3.在上述规定的手续和文件尚未完全签署之际,开放商有责任根据合约替买家向贷款银行支付每月所应缴纳的借款本息,以免买家陷入财务困境。 4.在买家发出明确的退房通知书之后,开放商应负有严格义务,迅速全额退还买家所付购房款项,同时包括办理完成公积金管理机构以及贷款银行的贷款偿还相关事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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