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手房一房二卖合同怎么写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之后,若卖方再次向他人出售该房屋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目的无法得以实现,此时买方即有权主张解除该项合同、追回已经支付的房款及其相应的利息,并且还可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同时,买方还有权请求卖方承担其所支付房款一倍以下的侵权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卖方在制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过程中,恶意掩盖出售房屋已转让予他人或作为拆迁补偿安置用房的真实情况,进而导致合同被判定为无效或是被撤销、解除时,买方同样有权请求退还已付款项及其应得的利息,并要求卖方承担其所支付房款一倍以下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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