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手房卖房隐瞒属于欺诈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实践操作中,我们通常将欺诈行为划分为两大类别:即刻意隐瞒以及虚伪陈述两种类型。显然,虚伪陈述与蓄意隐瞒之间存在着密切关联性,往往是指负有向受众披露真实信息的义务的一方故意选择沉默,导致受体误以为真并据此作出相应决策。遵循相关司法解释中的明确规定,在涉及到房屋销售合同的特定情形下,卖方被特地设立以下三种欺诈行为之举:首先,刻意隐瞒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真实情况或是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其次,明知其所贩卖的房产已被抵押却仍然谎称无此状况;再者,故意掩盖其将所出售的房屋已转售给他方或是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在大多数情况下,受害的一方在合同因欺诈被宣告无效或者废止时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全部购房款项,还需支付相应的购房款利息,同时对所承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当然,损失赔偿的金额将基于受损实体所实际承受的经济损失为基准来确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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