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能否支持迟延履行利息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们日常生活和商业实践中,对于约定履行的规定随处可见,有时甚至需要双方签署相关条约予以明确。然而,在实践过程中,延迟履行的现象屡见不鲜,此时,由法院依法行使权力,自主适用迟延履行金,便成了解决此类问题的一个重要手段。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迟延履行金的设定主要涵盖两方面内容:一种是在未能按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时,需承担向对方支付迟延履行金的责任,额度为逾期履行期间所产生的双倍债务利息;而在未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形下,则需要按照实际造成的损害结果进行赔偿,若无法提供实际损失的证据,那么,原本属于迟延履行方的权益便将受到迟延履行金的维护,具体金额应由法院依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加以裁量。 不难看出,设立迟延履行金的宗旨,主要是为了对那些存在违约行为、未如期履行法定责任者实施惩罚,并以此督促其尽快满足法律文书中所提出的种种要求,尽全力保障申请人们的合法权益。此外,从更深层次上看,这也反映出民法中的公正原则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所发挥出来的重要作用。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
款规定的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申请执行书后的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中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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