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的迟延履行须催告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合同的催告期通常情况下都是出现在合同的当事人存在延迟履行义务的情况之下,对于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并不需要刻意进行阐释和说明。然而,为了使合同的当事人能够更好地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一般都会给予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合理的期限作为催告履行期。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到期之后仍然未能主动履行,那么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就有权单方面解除该合同。具体来说,《民法典》中的第五百六十三条便对此有所规定,即只要出现以下几种情况的任何一种,当事人都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起诉的方式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且经过书面形式的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未能履行。另外,在一些涉及持续履行债务属性的不定期合同中,尽管当事人的解除合同权较为自由,但也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提前通知对方,并且这个通知应在适当的合理期限内进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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