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与建工纠纷怎么解决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倘若贵方与开发商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收房时应支付的违约金事宜为合法及公正之条款,那么,该开发商出于提前规划和安排,通常将会在其所建楼宇竣工后,以书面电邮或电话播送的形式告知各位委托人前往办理解约手续。若某位委托人未能按照预定的日期履行收房义务,开发商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收取相应金额的物业管理费用以及适当数额的滞纳金。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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