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定金纠纷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律师解答《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房屋定金纠纷的处理原则如下:
1、给付定金的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时,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2、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3、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温馨提示】遇到相似问题不要慌,点击咨询快速找到专业、合适的律师,1对1深度沟通法律需求,3~15分钟获得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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