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房屋买卖违约责任法院一般会如何判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答: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
律师解析:
房屋买卖违约责任法院一般判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1、继续履行,法院或仲裁机关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 2、采取补救措施,在合同债务人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3、赔偿损失,因违约行为造成财产损失时向对方所作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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