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不办理房屋买卖公证是否构成违约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答:
不构成。
律师解析:
民法典不办理房屋买卖公证一般不构成违约,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违约是指违反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的行为,需要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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