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注销后债务股东按个人怎么承担 |
分类 | 公司经营-公司解散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公司完成注销手续后,如果还有未清偿的债务,通常情况下股东是不用以个人财产来承担的。
然而,在以下这些具体情形里,股东就有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一,股东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出资的义务,这里面包含了未足额缴纳出资以及抽逃出资等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股东需要在未出资的那个范围之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起补充清偿的责任。 也就是说,股东要把自己应该出但没出的那部分资金,用于清偿公司的债务。 其二,在公司解散的时候,如果股东故意地处置公司的财产,从而给债权人带来了损失,又或者是没有经过依法清算就办理了注销登记,使得公司无法进行清算。 那么,股东就应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 这就意味着,债权人可以向股东要求其一起承担偿还公司债务的责任。 其三,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来说,如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是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那么就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为了防止股东利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来逃避债务。 总之,股东到底是否需要以个人财产来承担公司注销后的债务,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而是要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分析。 案情回顾: 小朱的公司完成注销手续后仍有债务未清偿。小朱作为股东,债权人小静要求小朱以个人财产偿债。小朱认为公司已注销自己无需承担,小静指出小朱存在未足额出资的情况,认为小朱应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若小朱确实存在未足额出资情况,根据规定,小朱需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若小静无法证明小朱存在未足额出资等需担责的情形,小朱则无需以个人财产承担公司注销后的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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