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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注销了原股东还要承担责任吗
分类 公司经营-公司解散
解答
律师解析:
通常来讲,当公司完成注销手续后,原股东通常是不用再去承担责任的。
不过,要是出现了以下这些状况,那原股东或许就还得承担责任。
其一,倘若股东没有履行好出资的义务,在公司进行注销的时候也没有把出资给补足,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就有权利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的范围之内,对公司所欠下的债务承担起补充赔偿的责任。
比如说,股东当初承诺出资100万,但实际上只出了50万,在公司注销时也没补齐,那债权人就可以让这个股东把剩下的50万及相应利息给补上。
其二,要是股东滥用了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所享有的有限责任,通过这种方式来逃避债务,并且对公司的债权人利益造成了极为严重的损害,那么这类股东就应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起连带责任。
就像有些股东为了躲避债务,故意让公司去做一些不合理的交易,把公司的资产转移走,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种时候这些股东就得为公司的债务负责。
其三,在公司注销的过程当中,如果存在欺诈行为或者是恶意串通等违法的情形,进而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失,那么原股东很可能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比如,股东与相关人员串通,故意隐瞒公司的债务情况,让公司顺利注销,之后债权人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那么这些原股东就得为此负责。
总之,不能简单地就认定公司注销后原股东就一定无需承担责任,必须要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准确的判断。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小胡是某公司股东。公司注销后,债权人小静发现公司仍有债务未清偿。小静认为小朱等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小朱称已出资到位,但小静发现小朱承诺出资100万实际只出50万且注销时未补齐。小胡则被怀疑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

案情分析:

1、若小朱确实未完全出资,根据规定,小静有权要求小朱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若小胡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并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小胡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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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6: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