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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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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性质及特点

工伤认定,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劳动者或者其直系亲属的申请,依据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确认劳动者所受伤害、所患职业病及其他特殊情形是否属于工伤。其性质应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即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给予确定和认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工伤认定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工伤认定权是行政权力的组成部分。根据我国已经形成的法律框架,工伤认定是行政主体,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其职权的具体形式,具有行政法上的确定力和公定力,因而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工伤认定权既然在我国是作为一种行政权力而存在的,那么非行政主体,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等均无权直接作出认定或确认。

第二,工伤认定行为不是处分行为。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直接创设或改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状态不同,工伤认定只是对发生在劳动者身上的客观事实是否属于工伤进行甄别和判断,并不对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进行处分。在实践中切不可将工伤认定行为与因为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而对其进行的处罚等处分行为相混淆。这也决定了工伤认定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影响是间接性的,只是为处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提供了前提。

第三,工伤认定是依申请的行政确认行为。进行工伤认定的目的,主要是通过经济手段对劳动者所遭受的损害进行填补,不涉及公共利益的维护,特别是在劳动者已经通过其他途径,如民事诉讼、当事人协商等方式获得补偿的情况,应允许劳动者放弃要求认定工伤的权利。因此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才能进行确认。

第四,工伤认定是要式行政行为,具有羁束性。从行政安定性的角度考虑,工伤认定必须按照一定的规范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属于工伤,是由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认定过程中没有政策选择的空间,因此工伤认定行为具有较强的羁束性。由于立法对一些情形应否认定为工伤,未作明确规定,因此实践中对此认识有较大分歧,如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形等,这不符合羁束性要求。有关立法部门对此应当作出修正或补充规定。

工伤认定的内容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实际确认两方面的内容:

(1)对工伤事实的确认。劳动者所受伤害、所患职业病或所发生的其他特殊情形一旦被认定为工伤,不再仅仅属于客观事实,而是属于工伤法律事实。

(2)对相对人法律地位的确认。确认是否属于工伤,同时也就确定相对人是否属于工伤人员,赋予其特定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后果。

工伤认定标准

什么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2010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014年9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什么情形视同为工伤?

2010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什么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2010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认定申报流程

工伤认定申报主体

1. 用人单位。《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2. 职工本人或近亲属、工会组织。《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审核

《工伤认定办法》第七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核实

《工伤认定办法》第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格式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二)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工伤认定决定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工伤认定决定书的送达

《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工伤认定申请表

  申请人:
  受伤害职工:
  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职工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家庭地址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邮政编码
职业、工种或工作岗位参加工作时间
事故时间、地点及主要原因诊断时间
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

接触职业病

危害岗位


接触职业病

危害时间

受伤害经过简述(可附页)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意见:

经办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备注:



填表说明:
  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在首页申请人处加盖单位公章。
  3、受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害的具体部位。
  4、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5、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职业病患者应写明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6、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7、申请事项栏,应写明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签字。
  8、用人单位意见栏,应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工伤,所填情况是否属实,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9、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资料和受理意见栏,应填写补正材料或是否受理的意见。
  10、此表一式二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人各留存一份。

  编号:

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


_______:
  你(单位)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提交_______的工伤认定申请收悉。经审查,符合工伤认定受理的条件,现予受理。

(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三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各留存一份。

  编号:

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_______:
  你(单位)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提交______的工伤认定申请收悉。
  经审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____条_____________规定的受理条件,现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三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各留存一份。

  编号:

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
  职工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用人单位:
  职业/工种/工作岗位:
  事故时间: 年 月 日
  事故地点:
  诊断时间: 年 月 日
  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
  受伤害经过、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受理________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____条第____款第____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____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一式四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编号: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
  职工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用人单位:
  职业/工种/工作岗位:
  ____年____月____日受理_______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_______同志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或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____项之规定,属于不得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一式三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各留存一份。

工伤认定相关词条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是指员工发生工伤后,单位不为员工申请工伤,或者单位没有为员工上工伤保险,员工要求单位之间支付工伤待遇的纠纷。

  • 劳动劳务

    劳动劳务,劳动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签订,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领导和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劳务,以活劳动形式为他人提供某种特殊使用价值的劳动。

  • 非全日制用工纠纷

    非全日制用工纠纷,用工人雇佣提供劳务者,是以小时工、钟点工为主要形式,而不是全日制提供劳动或服务,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工资支付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纠纷。

  • 绩效

    绩效,是企业考核员工的一项制度,包括被考核单位的经营管理情况,包括该单位的财务情况、经营情况、管理目标的实现等方面;被考核者的德、能、勤、绩及管理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打算,重点努力的方向。

  • 工伤认定程序

    工伤认定程序,参考《工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是指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合同,约定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派遣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工作,劳务人员支付一定费用及其他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

  • 工伤申报

    工伤申报,是指单位员工发生工伤,单位为受工伤员工向社会保障局工伤科进行申报工伤,以为受工伤的员工申请工伤待遇。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是指劳动者向劳动仲裁委或者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确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纠纷。

  • 竞业限制纠纷

    竞业限制纠纷,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同时签有竞业限制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技能培训,劳动者需在用人单位工作多少年,劳动者离职多少年内不能到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合同相关约定所引起的纠纷。

  • 工资福利

    工资福利,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上约定的每月发放多少工资及有什么劳动保障和可以享受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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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3:0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