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正确地接受要约收购 |
分类 | 公司经营-兼并收购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愿意接纳并购要约的股东,必须由他们另行指定证券公司代为办理预收要约的相关法定程序。
在此过程中,收购方也应委派证券公司向证券交易与过户登记结算机构提出申请,就预受要约的股票进行临时托管。 同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所临时托管的预受要约的股票,自要约收购开始至终止期间内,均禁止转让和出售。
法律依据: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
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普通股未达到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五十的,为收购失败; 收购要约人除发出新的收购要约外,其以后每年购买的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不得超过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五。 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普通股达到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公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交易。 收购要约人要约购买股票的总数低于预受要约的总数时,收购要约人应当按照比例从所有预受收购要约的受要约人中购买该股票。 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股票达到该公司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九十时,其余股东有权以同等条件向收购要约人强制出售其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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