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人人格混同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
分类 | 公司经营-公司经营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现代法律制度下,法人能否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是一项重要的议题。
然而,在实务操作中,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界限往往模糊不清,尤其是当自然人作为股东参与企业经营时,这种情形更为明显。 这种现象被学术上称之为“法人人格混同”。 具体表现为: 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未作明确区分;股东与其担任高管职务的企业互相渗透;所经营之业务亦与自身挂钩,加之于对外商业往来之中,相对方常难以分辨究竟是与股东还是与公司发生的经济行为。 这不仅违反了法人独立人格之民法基本原则,更是对债权人利益造成巨大损害。 由此可见,关联法人之间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的管理混乱以及权利滥用,已经成为危及法人独立地位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大风险。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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