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理记账公司负责人条件有哪些 |
分类 | 公司经营-公司经营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相关法规,代理记账服务提供商的法定代表人须具备中级会计师资格。
然而对于负责管理代理记账事务的责任担当者而言,其职业等级需达到中级会计师乃至更高的层次。 以下四项基本条件若得以满足,便可申领代理记账相关资质: 首先是合法注册并经营的企业组织; 其次企业需配备不少于三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的全职员工; 再次是负责代理记账业务的管理责任人应具有高级会计师或更高级别的技术职称,同时也必须为本企业中的全职雇员; 最后便是企业还应建立完善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章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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