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抽逃出资的认定四种情形有什么 |
分类 | 公司经营-公司经营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并损害公司权益的即构成抽逃出资。抽逃出资一般指不存在合法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将出资转出的行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的,应当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股东抽逃出资是股东转移公司资产,却未支付公平、合理对价,变相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股东抽逃出资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和公司资本“确定、维持、不变”的原则。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法律不禁止关联交易,但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利用关联关系将出资转出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