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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主债务人破产担保人利息是否停计
分类 公司经营-破产清算
解答
律师解析:
关于主债务人破产时担保人利息是否停计的问题,需要分不同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具体如下:
一、破产受理后利息停止计算
当人民法院受理主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便停止计息。
这是因为破产程序旨在保障所有债权人能够公平地获得清偿。
在破产受理后,如果利息继续计算,可能会导致部分债权人获得过多利益,从而破坏公平受偿的原则。
对于担保人来说,其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也应当以破产申请受理时为界限。
也就是说,从破产申请受理那一刻起,利息就不再计算。
二、破产受理前利息需承担责任
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产生的利息,依然属于担保债权的范围。
这部分利息是在破产程序启动前就已经确定的,担保人需要对此承担担保责任。
总之,主债务人破产后,担保人利息的计算以破产申请受理为时间节点,受理后停止计息,受理前已产生的利息担保人仍需承担责任。
在具体案件中,还需要结合相关证据以及具体的法律适用情况来准确确定。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李借款,小胡为小朱提供担保。后小朱企业破产申请被受理,争议点在于小胡对相关利息是否需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产生了一定利息,破产受理后是否计息存在分歧。

案情分析:

1、破产受理后,依据相关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对于破产受理前产生的利息,属于担保债权范围,小胡作为担保人需要对此承担担保责任,因其是在破产程序启动前就已确定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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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5 4:2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