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注销如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
分类 | 公司经营-破产清算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公司完成注销后,如果发现股东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等相关情况,有以下途径可以将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
首先,倘若股东在公司注销的过程中,未依照法律规定履行清算义务,进而致使公司的财产无法足额清偿债务。 在此情形下,债权人有权提出申请,把该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 这样一来,股东就需要在公司未清偿的债务范围之内,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比如,公司原本有100万的债务,但在清算时发现公司财产仅有60万,那么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就需对剩下的40万债务负责。 其次,要是股东在公司设立的时候,出现了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等行为。 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同样可以申请将该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让其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 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全部债务进行清偿,而不仅仅是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时,必须要有足够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股东确实存在上述不当行为。 并且,整个申请和执行的过程都要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来进行,以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能促使股东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案情回顾: 小朱的公司注销后,小朱发现自己作为债权人的100万债权仅得到60万清偿。小朱认为股东小李在公司注销时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小李称自己已履行所有义务。小朱欲将小李追加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对剩余40万债务负责。 案情分析: 1、若小朱能证明小李在公司注销过程中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公司财产不能足额清偿债务,小朱有权申请将小李追加为被执行人,小李需在未清偿债务范围内承担责任。 2、小朱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小李未履行清算义务,且整个申请和执行过程要遵循法定程序,这样小朱的权益才能得到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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