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期间对外借款怎么办 |
分类 | 公司经营-破产清算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企业陷入破产境地时,对外借贷的情形相当错综复杂。
通常情况下,若破产程序已正式启动,那么该企业的全部资产及经营活动均交由特殊的监管机构操控监督。 在这种环境下进行的所有贷款融资行为都有可能不会被视为常规的债务负责任务,而是须经由破产管理人员的严谨审核以及法院的明确核准。 倘若没有经过合规批准就擅自向外界提供贷款,这将很有可能导致贷款行为被判定为无效,甚至相关责任人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四)借款; (五)设定财产担保; (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八)放弃权利; (九)担保物的取回; (十)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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