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重整清偿顺序规定是什么 |
分类 | 公司经营-破产清算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先需要支付的是破产程序中所产生的各种必要开支及共同利益债务;
其次,乃是职工薪资、医疗救助、残疾福利以及抚慰金等款项; 同时还应纳入职工个人帐户内的基本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根据相关法律以及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支付给职工的相应补偿金; 接着就是除了上述规定之外的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和尚未缴纳的税款; 最终剩余部分则为普通破产债权。 若在破产财产无法按上述优先顺序进行全额偿还时,其剩余部分则需依据比例进行合理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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