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破产后银行贷款怎么办理 |
分类 | 公司经营-破产清算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一家公司陷于破产境地之时,其银行贷款问题的解决流程颇为繁琐曲折。
首当其冲的一步,即启动破产程序之后,作为债权人之一的银行,必须向破产管理机构提交债权申报材料。 接下来,破产管理机构将对公司的全部资产进行详尽的清点、估值与处置工作,并严格遵循法定的破产清偿顺序进行分配。 关于清偿顺序的规定,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破产财产在优先偿还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之后,应依次用于以下几类款项的清偿: (1)破产企业拖欠员工的工资、医疗费、伤残补贴、抚恤金等费用,以及应当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 (2)破产企业欠缴的除上述款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若破产财产无法完全满足同一顺序的清偿需求,则需按照相应比例进行分配。 银行贷款通常被归为普通破产债权类别,在上述清偿顺序中位列较后。 然而,若该笔银行贷款附有抵押物或者担保措施,银行便有权对抵押物实施抵押权或者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总而言之,公司破产后的银行贷款处理过程,须严格遵照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以及特定的破产程序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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