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欠债宣布破产怎么办 |
分类 | 公司经营-破产清算 |
解答 |
律师解析:
面临公司负债加剧并正式宣告破产之际,企业将会陷入到严格的破产清算程序之中。
在启动破产清算之后,司法机构将委派破产管理人全权接手公司的各项事务处理。 在此过程中,对公司所有资产资源必须进行严谨详尽的清点与评定工作,同时也要制定出相应的资产变现策略。 执行债务清偿过程中,依照一套既定的次序依次偿还债务。 此处所提到的债务清偿次序通常如下: 首先是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其次是员工薪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定补偿金,再次是拖欠的税款,最后才是普通破产债权。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偿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应依照以下顺序进行债务清偿: (1)破产人所欠付的员工工资、医疗费用、伤残补助费、抚恤费用等,以及应当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所欠缴的除上述款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破产人所欠的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若破产财产无法完全满足同一顺序的清偿需求,则需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配。 此外,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将按照该企业全体员工的平均工资水平予以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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