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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伪造房屋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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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权属证书的制作单位

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各地必须使用建设部统一制作的房屋权属证书,其他部门、单位制作的房屋权属证书无效,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实行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前,权利人依法在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领取的房屋权属证书仍然有效,受国家法律保护。

二、房屋权属证书的种类

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三种。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拥有房屋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受国家法律保护。

三、房屋权属证书印制单位

房屋权属证书由建设部监制。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各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统一由北京印钞厂证券分厂印制。

四、房屋权属证书的颁发部门

房屋权属证书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未设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市、县,暂由人民政府作为发证机关,并委托下属房地产管理单位具体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

五、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况的,房产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1、新建房屋;
2、房产权属转移(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析产、划拨、转让、判决等);
3、房产权利人更改法定名称或者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化、房屋部分改建、添建、拆除、倒塌、焚毁使房屋现状变更;
4、设定他项权利(房地产抵押权、典权等);
5、房屋或者土地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
六、房屋产权发证机关的条件

各直辖市、市、县房屋产权发证机关必须在建设部注册,未经注册的单位不得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相关词条

  • 权属证据

    有关权利所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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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6:4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