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人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
分类 | 公司经营-破产清算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全部破产财产确保优先用于偿还破产费用及其公益债务之后,方可开始按照特定的顺序来执行对其他债务的清偿任务。
具体来说,破产财产在优先处理完破产费用及公益债务后,需依照以下层次分明的顺序进行偿还:首先,应向破产企业的员工发放包括工资、医疗费、伤残补助金、抚恤费用等在内的各项待遇; 其次,要依法向员工个人账户划拨必需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并依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职工相应的补偿; 再次,需要支付企业拖欠的、除了上述第一项之外的所有社会保险费用及所得税款; 最后,才能考虑对普通债权人进行清偿。 请注意,此处涉及的“破产财产”仅限于根据法律法规应予分配的那部分。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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