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整结束后未申报的债权应如何处理 |
分类 | 公司经营-破产清算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企业重组程序圆满完成之后,债权人未能按时申报其债权的情况下,可以在宣告企业破产后的最终财产分配环节之前,对于未曾申报过的债权人债权进行补充申报。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此之前已经实施的财产分配行为将不会再对该等债权人进行任何金额上的补充分配。 为了确保债权人能够有效地履行其法律责任,规定债权人必须在人民法院所设定的明确债权申报时限范围内进行书面申报,而这些时限通常是从人民法院发布正式公告宣布受理破产申请开始计算,且最短也不得少于整整三十天,最高则不超过三个月。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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