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贪污超五千有什么后果吗 |
分类 | 公司经营-破产清算 |
解答 |
律师解析:
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失败或面临破产时,其法人的股东、发起人以及实际出资人有权作为当事人之一向法庭提交索赔诉求。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当企业法人进入解散阶段后,在依法完成清算程序并注销登记之前,应以上述企业法人作为当事方代表; 反之,倘若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并擅自注销的,那么应由这家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及实际出资人作为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索赔要求。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 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倒闭,可以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请求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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