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法律百科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法律问题:

 

问题 债权人未在规定申报期内申报债权,该如何处理
分类 公司经营-破产清算
解答
律师解析:
在由人民法院所规定并依法审查核定的债权申报期限之内,倘若有债权人未能及时申报其相关权益,那么,他们仍可在破产财产的最终分配阶段之前进行补充申报。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对于在此期间已经完成的各项分配事宜,将不受理其核准补充分配合法性的要求。
关于债权人的申报期限问题,应根据人民法院正式公布的破产申请受理公告时间作为起始点来加以计算,原则上,该期限不应少于三十个工作日,同时也不宜过长,最长不应超过三个月。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随便看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

 

Copyright © 2002-2024 lawask.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15 20:5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