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以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吗 |
分类 | 公司经营-破产清算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在解散之前必须按章进行合法的清算工作,并且只有在清算完毕之后才能向相关部门提出注销登记的申请。
如若公司在未完成清算是便开始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这将导致公司无法继续进行后续的清算工作。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当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及控股股东,乃至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时,人民法院将会给予支持。 然而,如果公司在面临债务问题时,其资产已无法满足执行需求,同时也没有完整的财务账目或者拒绝提供财务账目,那么公司股东可能会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以逃避债务,从而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在此种情况下,这些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