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清偿顺序是如何规定的 |
分类 | 公司经营-破产清算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相关条款规定,如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明确指出,破产清算时,除优先满足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的清偿外,还应按照以下次序实施破产资产的偿付:
首先,支付劳动者所应得的工资福利待遇及其相关保障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及其他法定补偿金等; 其次,尽数偿还破产人所拖欠的非上述各项的社会保险费用与税务款项; 最后,才能对普通的破产能务进行偿付。 同样在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亦澄清如若破产财产无法完全照此上述顺序完成清偿工作,则须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配。 此外,须特别注意的是,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资,应按照企业全体员工的平均工资水平来核定计算。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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