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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申报期限的规定有什么
分类 公司经营-破产清算
解答
律师解析: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未接到通知书的,申报期限为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
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但有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情形的;
(第八十三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并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同意该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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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8 11:5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