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况下任命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 |
分类 | 公司经营-破产清算 |
解答 |
律师解析:
这些情况下任命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
(1)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2)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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