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宣告破产条件有哪些 |
分类 | 公司经营-破产清算 |
解答 |
律师解析:
宣告破产条件有哪些:
(1)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且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 不能清偿债务有两层意思: 一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二是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 如果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不能一次性全部履行债务,还间断地履行债务,但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时,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 和解协议是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意选择,是中止破产程序的条件,不管债务人是故意还是没有能力履行和解协议,都违背了订立和解协议的初衷,都是对和解协议的否定。 所以应恢复破产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 (3)债务人在整顿期间,有
法律依据:
《破产法》第21条规定的情形的。
这些情形主要有: 财产状况继续恶化; 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 企业有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的,这些行为包括: 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 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放弃自己的债权等。 这些行为不仅无效,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4)债务人在整顿期满后,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整顿期是和解协议规定的债务人实现协议目的的时间界限。 如果在些期限内不能达到协议目的,就是不能执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就应当宣告该企业破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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